Shakhar37
贫民
贫民
  • UID4069
  • 粉丝0
  • 关注0
  • 发帖数1
阅读:0回复:0

公共控制系統中寬大處理協議的闡述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4-04-25 13:04
源自英文動詞“”,其中有“適應”或“服從”的意思。從某個角度來看,這種英語主義是透過第,號法律更廣為人知的名稱為《反腐敗法》或《合規法》引入葡萄牙語的,並由第,號法令在聯邦層級進行監管。這是一條帶有明顯犯罪特徵的規則,正如我與雷納托•西爾維拉一起寫的那樣,但話題並不止於這個法律知識領域。
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合規活動被定性為國家社會控制的一種形式。眾所周知,公共控制由一系列複雜的機構權限和職能組成,除了許多其他機構外,還涉及立法部門審計法院公共部和每個部門的內部控制系統。民眾。


社會控制通常與《憲法》第條第款所載規範一致,其中規定 沙特阿拉伯电话号码数据库 任何公民政黨協會或工會都是向舉報違規行為和非法行為的合法團體。我理解,該規則僅確認本機構範圍內的請願權第條,第條,“”,。社會控制比這廣泛得多,涉及言論和新聞自由結社權和許多其他基本權利。


第,號法律所創造的合規活動正是被插入到國家的社會控制體系中,不僅因為其內容,而且因為其範圍,這是公共權力轉移到的一種複雜的控制形式。由公司行使,以便他們可以控制自己人員的行為。






從這一點可以看出,公共控制體系,無論是內部還是外部,都沒有應對憲法賦予它的巨大任務,透過法律將控制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的部分責任轉移給私人法人實體。由於他們與公共行政部門的關係。私人必須以自治的方式控制其代理人在與公共當局的關係中的行為。其邏輯是私部門在與公部門的關係中進行自我監管和自我約束,對違規行為實施嚴厲懲罰-構成製裁性金融法。可以說,從技術上講,國家將部分控制系統外包給公司,而公司必須自我監督,這將其視為社會控制的當代面向之一。這就好像國家對企業說「防止你的員工與我的員工發生關係,以防止他們陷入腐敗的誘惑」。因此,為什麼說公司必須進行自我監管,即制定內部標準,以避免法律所打擊的有害影響。而自律的重點是自我約束,即遏制私人代理人規避監管程序的誘惑,使其難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應該指出的是,採用合規制度本身不會產生懲罰性賠償,但是,它肯定會降低業務風險,並且在公共當局發現違規行為時會予以考慮。企業採用的合規體係越好,風險越低,出現違規行為時受到的處罰也應越低。然而,無論這個制度有多好,腐敗的風險始終存在,因為我們生而為人,總是想增強我們的快樂和幸福,減輕我們的不適。如果有一種更簡單的方法來獲得優勢,並且受到懲罰的風險更小,那麼這種替代方案就有很大的機會被採用。無論是在公司方面還是在公共管理方面,這種情況都可能隨著「標誌改變」而發生。畢竟,對一項活動的監管越詳細越複雜,受到製裁的風險就越低,公共機構就會冒險製造困難,而私人機構就會被鼓勵尋求便利。這種關係是透過制裁風險來調節的。
游客

返回顶部